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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保标准

日期:2024-04-2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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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保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的修订。本标准于1993年发布,本次为**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范煤炭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工程、选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煤炭采选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粤公网安备 32058302001714号